竣工環境保護驗收
常見問題匯總
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,是指建設項目竣工后,建設單位依據《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》,通過編制驗收報告、公開相關信息等方式,組織對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,考核該建設項目是否達到環境保護要求的活動。
1、為什么需要進行驗收?已取得環評批復意見,是否可以投產?
《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》規定,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、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,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,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;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,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。
2、驗收流程是怎樣的?
建設項目環評報告表(書)、主管部門審批意見(批文)、營業執照、房屋產權證、房屋租賃合同、已建環保設施的設計-施工方案等。
違反條例規定,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、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,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,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,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,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;逾期不改正的,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;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,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;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,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,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,責令關閉。
違反條例規定,建設單位未依法向社會公開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報告的,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公開,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,并予以公告。